沅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沅陵县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表时间:2023-10-22 01:04:38 来源:bob全站APP产品展示

  《沅陵县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第一条为加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水利部《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

  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县水利局应定期对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实施情况和水土保持设施运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县水利局负责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跟踪检查以及业主单位对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监管。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内容主要为:检查水土保持设施是不是满足设计要求,施工质量,投资使用和管理维护责任落实情况,评价防治水土流失效果,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生产建设单位自主验收水土保持设施,要严格执行水土保持标准、规范、规程确定的验收标准和条件,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可以通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一)未依法依规履行水土保持方案及重大变更的编报审批程序的。

  (三)废弃土石渣未堆放在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的。

  (四)水土保持措施体系、等级和标准未按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要求落实的。

  (五)水土流失防治指标未达到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要求的。

  (六)水土保持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

  (七)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等材料弄虚作假或存在重大技术问题的。

  第八条强化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事中事后监管,做好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情况的监督检查。

  (一)做好报备管理。对生产建筑设计企业报备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完整、符合格式要求且已向社会公开的,水行政主任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证明,并在门户网络站点进行公告。对报备材料不完整或者不符合相应格式要求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生产建筑设计企业予以补充。

  (二)加强监督检查。水行政主任部门要切实履行法定职责,进一步做好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的跟踪检查,要严格规范检查程序和行为,突出检查重点,强化检查效果,督促生产建筑设计企业落实各项水土流失防治措施。要加强对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监管,以自主验收是否履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规定程序、是不是满足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标准和条件为重点,开展对自主验收的核查,落实生产建筑设计企业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和管理维护主体责任。

  (三)依法查处违反法律法规行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跟踪检查中发现的未依法依规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手续、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渣场以外倾倒废弃土石渣、不按规定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等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生产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取得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报备证明的,视同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对核查中发现的弄虚作假,不满足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标准和条件而通过验收的,视同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不合格,水行政主任部门应以书面形式告知生产建设单位,并责令其依法依规履行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达到验收标准和条件后重新组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对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且生产建设单位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要按照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四)实行联合惩戒。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快建立完善生产建设单位和技术服务机构水土保持信用评价制度,将监督检查发现、查处的水土保持违反法律法规信息纳入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并报送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记入诚信档案,实行联合惩戒。

  第九条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开发建设项目,其相应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分期验收。

  第十条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后,建筑设计企业或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确保水土保持设施安全有效运行。